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導致控制權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涉及到企業發行上市條件的審核判斷,對此,滬深兩大交易所的上市審核中心在對科創板、創業板IPO申報企業的審核問詢中歷來都十分重視。
11月29日,深交所公布了《關于對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衛平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顯示: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巴科技”)隱瞞股份代持情形,直到上會前被舉報,方才承認股權代持。
2020年11月4日,深交所受理了欣巴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其保薦機構為國金證券,保薦代表人為付焱鑫,季晨翔。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為金衛平。
2020年12月1日,欣巴科技已問詢,在經歷了3輪問詢與回復后,原定2021年6月9日正式上會。
不過,上市前夜,6月8日,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突然公告取消了對欣巴科技的上市審核。2021年7月27日,欣巴科技撤回了上市申請,2021年7月30日終止審核。
11月29日,一份《關于對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衛平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揭開了謎底。
深交所查明,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欣巴科技、金衛平存在以下違規行為:根據欣巴科技申報文件,2015年3月,朱玲燕、金衛平、李海星三人以貨幣方式出資設立發行人前身上海欣巴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欣巴有限”),其中朱玲燕持股比例為65%。2015年7月,朱玲燕將所持股權全部轉讓予金衛平。
欣巴科技在招股書中未披露朱玲燕所持股權為代他人所持有。
深交所在審核中對朱玲燕退出持有欣巴有限股權后的任職和對外投資情況、公司設立以來實際控制人變動原因及資金來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等進行了問詢,要求欣巴科技按照股東信息披露的相關監管要求進行披露并出具專項承諾。
而欣巴科技兩次回復均稱,朱玲燕在欣巴有限設立時以及股權轉讓后均不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發行人歷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情形,并出具了股東信息披露的專項承諾函,承諾公司歷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情形。金衛平作為欣巴科技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在招股說明書、專項承諾函中簽字。
2021年6月,深交所收到有關舉報信,稱朱玲燕所持欣巴有限股權系代他人持有,公司設立出資全部來源于該委托人。
經核查,2021年7月5日,欣巴科技向深交所提交書面文件,承認朱玲燕存在股權代持情形且公司設立出資來源于該委托人。
深交所指出,欣巴科技在招股說明書、兩次審核問詢回復、專項承諾中均稱朱玲燕不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發行人歷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直至舉報核查時才承認朱玲燕存在股權代持情形,相關信息披露、承諾內容與舉報問詢回復存在實質性差異。
欣巴科技作為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出具的專項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金衛平作為欣巴科技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 完整,出具的專項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
對此,深交所作出對欣巴科技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金衛平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另外,對于欣巴科技、金衛平違規行為及給予的處分,深交所也將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